×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129
大二下
阿摩第 8 期
90142枚
打氣
送VIP
+好友
◄ 返回列表
發帖
回覆
0
人
【大法官釋字】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3號解釋
發表于: 2018/08/20
解釋文
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
滿 1 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
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
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
範圍內,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檢討修正。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時效尚未
完成者,時效停止進行;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
動依本解釋意旨通知或公告後,未完成之時效繼續進行;修法
完成公布後,依新法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4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5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6號解釋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