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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101-1學年度甄聘教師發表于: 2012/06/27 |
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101-1學年度甄聘教師ㄧ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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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參加 貴校辦理之一○一學年度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願負相關法律責任,特此切結。
一、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
二、如以實習教師應試,於101年7 月31日前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願無異議放棄錄取及聘任資格。
三、未於規定時間繳交原服務學校離職同意書或其他應提供、繳交之證明文件者。
四、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胸部X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疾病(例如憂鬱症、躁鬱症..)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註銷錄取資格。
六、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
七、經簽約回聘後,未至 貴校應聘者。
八、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註】教師法第 十四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註】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此致
新竹縣私立東泰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