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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核定本)發表于: 2012/07/02 |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師甄選簡章(核定本)
提列 101.06.29 日 100 學年度教評會第 8 次會議決議通過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二、甄選類科別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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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公告時間:101 年 6 月 30 日(星期六)至 7 月 13 日(星期五)止。 (二)公告地點、方式:
1、本校網站:http://www.ptgsh.ptc.edu.tw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請 點 選 「 為 民
服務窗口」進入「教師甄選」查看教師甄選訊息。 3、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大師線上求職求才系統:
(三)服務專線:08-7362204 轉 45 或 46 人事室。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成績複查表及
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等內容、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
紙張列印)。 (二)或於公告時間內向本校人事室索取(本校地址:屏東市仁愛路 94 號)。
五、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94年11月16 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 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 101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 101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 1
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 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 101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
(刻正申辦複檢中)。 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
書及 101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
。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 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 101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 記科別為限。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至通訊報名截止日)。 2、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情
形之一及第33條規定之情事者。
六、報名方式: (一)採通訊報名(或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時間內親送至本校人事室收訖)。應
試者,請填寫「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併同初試繳費收據正 本及報名應備佐證資料文件影本【請加註『本影印本與正本無誤』 字樣並簽章;報名前請務必詳閱前項五之資格條件,不符者請 勿送】,自即日起至 10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止,郵件上
請註明寄件者姓名及應試科別以掛號(或快遞)郵寄(郵戳為憑)至本 校人事室(地址:90054 屏東市仁愛路 94 號)。 應試資格經審查通過者,於 101 年 7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8 時前, 將初試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資格不符或未完成繳費手續者,恕不通知 及退件。聯絡電話:08-7362204 轉 45、46。
(二)應試報名費分二階段繳交:
1、初試(筆試):新台幣 600 元。請於通訊報名前,務必完成匯款(勿使用
ATM 轉帳)繳費手續(金融機構名稱:台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17036030799;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屏東女中 401 專戶)。經受理報名 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複試(試教、口試):新台幣 500 元(複試時再當場繳交)。 七、應備報名表件及佐證資料文件: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影本請用 A4
教師甄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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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表、准考證、切結書、繳費收據等各一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 2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2 張 (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
甄選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大 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4 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 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 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五)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影本-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科別報名,已送複檢教師 資格者,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見報名資格條 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 限須至 101 年 8 月以後)、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無則免附)、原住 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 驗。92 年 8 月 1 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及第 37 條第 4 款所認定離開教職之教師,應
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七)身心障礙人員得加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有考試特殊需
求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填寫『應考特殊需求申請表』,提
經甄選委員會審議後,結果通知報考人員。 (八)最近三年成績考核通知書,指導學生活動及各項競賽獲獎證明文件(無
現職者免附)。 八、甄選時間、地點:
(一)初試(筆試):101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1 時於本校舉行, 應試者請於 7 時 50 分至 8 時 30 分前至人事室領取准考證;8 時 50 分前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入場就座;正式考試開始後逾 15 分鐘者不得 入場應試。
(二)複試(口試、試教):101 年 7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7 時 30 分至 7 時 50 分繳交複試費用 500 元,繳費完畢至人事室報到,並於 7 時 50 分準 時抽籤試教順序,未依時報到者,由本校代為抽籤,不得有任何異議,8 時 30 分起由領考人員帶領至試教地點,試教與口試同時交叉進行。
(三)初試、複試之試場配置及考試時程表,於考試當日公布及前 1 日在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九、甄選方式、總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優先 順序等相關規定:
(一)甄選方式,採初試、複試兩階段進行,經初試成績錄取者始可參加 複試。
1、初試:採筆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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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筆試:筆試成績之百分比,詳如下(二)表列。 (2)初試後依成績高低錄取參加複試,各科錄取參加複試名額
詳見第二點表列。 (3)初試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4)複試名額之決定如有疑義,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如
有新增初、複試相關事宜將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
瀏覽,不另行通知。 2、複試:採試教與口試二種方式。
(二)有關初試、複試暨其甄選總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 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如下:
(三)總成績係依各該科別初、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 相 同 時 , 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試教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
(四)參加複試人員於口試時,得檢附個人研究、著作、專長證照、 個人獎項及指導學生得獎等特殊優良事蹟資料。
十 、 初試、複試入選公告及成績複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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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實際名額決定 錄取人員,送請校長核定聘任正取人員,另擇優備取人員。惟若應考者 均未達錄取標準(總分為 70 分),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決議從缺。如 有正取人員未依限到職時,備取人員依名次順序優先遞補之,以補足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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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缺額為限。
十二、正式錄取名單,俟複試成績複查無訛後,訂於 101 年 7 月 20 日(星期五)
下午 6 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書面通知正式錄取人員。 十三、有關本次甄選報名資格條件如有疑義請洽本校人事室 08-7362204#45 或
46;初、複試如有疑義請洽本校教務處 08-7362204#20 或 21。 本校申訴電話專線:人事室-08-7362204#45 或 46 申訴信箱-屏東市仁愛路94號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人事室。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應於 10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五)以前確認應聘。如係政府機
關或公私立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於報到時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
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不予聘任。 (二)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如有資格不符或證件有不實、偽造、變 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 動解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如涉刑責應負相關刑
事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錄取擬予聘任之教師如有逾期未報到應聘,或有上列各項相關
不予聘任之情形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
補,但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 四 ) 報考者應詳填電話、行動電話於報名資料內,否則甄試資訊未能即時傳
達以致影響錄取應聘權益,則由報考者自行負責。 (五)請於甄選簡章公告、報名及各階段考試期間瀏覽查看本校網站
相關甄選訊息公告。 十五、報名、考試期間如遇天災、颱風等,則依屏東縣政府發布停止
上班或上課訊息延後,並另在本校網站公布擇期舉辦報名、考
試之時間。 十六、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並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在本校網 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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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1.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
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
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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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3.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980826修正】
第7條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 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 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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