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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遭解聘華語師 成勞基法孤兒
發表于: 2013/11/18
來台灣學習華語的學生人數減少,衝擊台大國際華語研習所。台大以招生情況不佳,近期大規模解聘十七名華語老師,意外引出華語老師既不受大學法或教師法保障,也非勞基法保障的勞工,淪為「孤兒」的法制疏漏爭議。
五名老師向立委管碧玲陳情,經協調勞委會和教育部後,勞委會判定大專校院附設的華語中心,若非依照校務基金的程序聘用老師,應屬民國九十七年勞基法修改後的臨時性人員,要求台大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費。
被台大解聘的老師表示,美國史丹福大學主辦「美國各大學中國語文聯合研習所」,後來改由台大文學院接辦,其中,台大的國際華語研習所教授的華文程度較深,學生也多為歐美外交人員、跨國大企業等人士,學費也收得比較貴,一年開四季班,一季三個月學費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勞委會要求台大給資遣費 校方點頭
老師表示,時薪從三百多到五百多元,有的老師在台大已教了十二年,原本的聘書到今年八月卅一日到期。八月十五日所務會議宣布招生不足,八月廿六日就接到台大通知不續聘,完全不符合勞基法規定應在一個月前告知,且應給予資遣費等規定,作法相當粗暴。
台大國際華語研習所所長梁欣榮表示,學生原有一百多人,未料一下子減少卅人,歐美經濟不景氣,加上中國搶華語生搶得很兇,幾乎中國每間大學都附設華語中心,使得該所學生人數銳減。
校方說,該所用學費聘教師,但收入仍先進入校務基金,再循會計程序使用,因此才認定這些教師不適用勞基法,既然勞委會認定屬於勞基法規定的臨時人員,台大願意給資遣費。
全國有卅九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中心,聘數千名華語教師,立委管碧玲表示,台大個案已確立華語教師應適用勞基法,雖增加大學人事成本,但保障了華語教師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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