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聲明求
為判決:(一)准甲、乙離婚。(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三)丙由甲監護。主
張事實略以:乙長期對甲施以暴力,甲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 1052 條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請求離婚,並依同法第 1056 條規定請求乙賠償損害。另乙有暴
力傾向,不適合監護丙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題組】⑵本事件之審理應行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就上述第三項聲明,如法院調
查結果,認丙自幼係由丁扶養,甲、乙均不適於監護丙,則法院得否裁判對於丙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