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下列何者之懲戒並非由懲戒法院為之?
(A)法官
(B)軍人
(C)政務人員
(D)民選之地方自治團體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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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9), B(1359), C(526), D(1112), E(330) #1266734
統計: A(4159), B(1359), C(526), D(1112), E(330) #1266734
詳解 (共 10 筆)
#1319347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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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117
出處:司法院常見問答集-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的對象為何?
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懲戒對象,自然指的是公務員,但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員的範圍均有寬窄不同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作
為懲戒對象的公務員範圍,實務見解認為應該包括:
一、政務人員。
二、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三、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四、公立
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六、民選地方首長。
七、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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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978
軍人是公務員服務法中受有奉給之武職公務員,自然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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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53509
公懲法適用對象包括文職人員(包括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等行政官!)、軍職人員(包含軍人、教觀!)、公營事業有給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但法官則另有法官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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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30
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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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255
政務人員"懲戒"只不適用 降級 休職 記過 (所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當然可以懲戒他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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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058
to 9F zechs 06大 我有稍微查一下
有關職務法庭的新制是在2012年7月6號正式上路
那其中查到的資料還有說明(抱歉我不太會用阿摩貼文章)出處是職務法庭新制對於法官 - 司法院的文章
“法官、檢察官之懲戒,在法官法施行前,係依公務員懲戒法,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與一般公務員之懲戒並無不同。
然法官法之制定,對於法官、檢察官之懲戒,功能上則有顯著之提升”
您貼的公報是在2011年,也就是民國100年,法官法還未施行,職務法庭制度還未上路之前
應該還是由公懲會審理
若有錯還請大家指正,希望可以一起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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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4958
懲戒法院法 第 4 條
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
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
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
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
以年長者充之。
懲戒法院法 第 5 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分庭審判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十九
條第八項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職務法庭合議庭成員,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二定之。
法官法 第 48 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從新法條看來都包含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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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873
法官法裡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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