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個不是得停止審判之原因?
(A)法官有偏頗之虞
(B)被告犯他罪已經起訴而應受重刑判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C)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起訴
(D)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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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 B(239), C(67), D(132), E(0) #358282

詳解 (共 6 筆)

#435661
刑訴法第 295 條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訴法第 296 條
被告
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訴法第 297 條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 ,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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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94

(A)選項

第 18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 22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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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297
由公職◆刑法 移到 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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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612
麻煩移至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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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171
<2021/10/08>~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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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973
我記得被聲請迴避的話,不是應該停止訴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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