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對預算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B)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C)立法委員可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但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D)立法委員可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0), B(387), C(54), D(7), E(0) #198177

詳解 (共 3 筆)

#190373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13
0
#7206425
  • 金額:可減、不可增

  • 項目(科目結構):不可增、不可減、不可移動

1
0
#259133

立法委員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可移動或增減原預算之項目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772111&noslave=1&exp=80#ixzz1lka9uQkn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