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違背夜間詢問規定所取得被告之自白,可否為證據?
(A)原則上有證據能力,例外則無
(B)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例外則有
(C)絕對無證據能力
(D)由法院依個案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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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058), C(378), D(212), E(0) #358289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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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條之2(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1)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100條之3(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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