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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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537), C(136), D(211), E(0) #37779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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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63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無記名公司債債權人,出席第一項會議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股票之股東出席股東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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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7 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特別決議《章程明定》:全體股東2/3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1/2同意

        或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股東1/2出席,出席有表決權股東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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