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學校BBS站指稱某老師是條狗,只會作賤英才。請問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A)甲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B)甲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C)甲對於其所指稱之情事能證明為真實者,始得不罰
(D)這是甲之言論自由,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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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41), C(14), D(3), E(0) #358269

詳解 (共 2 筆)

#1401910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再者,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摘自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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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誹謗與公然侮辱最大的不同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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