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40.對於下列爭議事件提起之訴願,何者應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A)認定不具備承租社會住宅之資格
(B)對於拆除違章建築之執行方法有爭議
(C)因酒駕肇事而依法吊銷駕駛執照
(D)被保險人未獲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
統計: A(405), B(1181), C(1006), D(543), E(32) #1545914
詳解 (共 10 筆)
(C)選項
吊銷 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處分)
參照 訴願法 第77條 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第八款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參照 行政訴訟法 第237-3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撤銷、確認、給付之訴)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逕向(不經訴願)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答案應為B、C
關鍵字解題
B執行方法→聲明異議
C交通裁決→不用訴願,直接提行政訴訟
關於(B)選項,主要可以討論的點有2個
1.對執行方法的聲明異議決定不服時,可否在提訴訟,就學說及實務來看,是肯認的(但不是本題討論重點)
2.那延續第1點,若對執行方法有爭議時,究竟應該是先聲明異議OR可否選擇提起訴願,學說分為2派
優先適用說(多數說) : 理由如下
1.行政執行法第9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由此可知,立法者針對執行方法有異議時,有可以提起聲明異議的手段
2.若肯認"擇一適用說"之理由,恐有造成行執法第9條聲明異議虛設之虞,因此關於此處聲明異議的手段,應視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之救濟手段,為訴願法之特別規定,故優先採用。擇一適用說(少數說) : 理由如下
應認從保護當事人最有利之立場出發,當事人可以選擇自由對執行方法不服時,提起聲明異議OR訴願程序(擇一適用)
那麼回到正題,這2派之學說差別在於哪裡:
若採用優先適用說,則本題(B)選項:對於拆除違章建築之執行方法有爭議,應採聲明異議之手段,故不屬法院受理訴願之範圍,依訴願法第77條8款之規定,不予受理。
若採用擇一適用說,則本題(B)選項:對於拆除違章建築之執行方法有爭議,可選擇聲明異議OR提訴願,此時若提起訴願時,行政法院便須受理了。<不過畢竟是少數說,作答依多數學說認為比較好
綜上,本題答案(B),(C)訴願皆不受理
這是我參考文獻
附上連結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32266_%E5%B0%8D%E8%A1%8C%E6%94%BF%E5%9F%B7%E8%A1%8C%E8%A1%8C%E7%82%BA%E4%B9%8B%E6%95%91%E6%BF%9F.pdf
只是這段文獻後面也沒明確說到底是不是可以提出訴願?!
但肯定的是可以做為行政爭訟的標的。
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回3F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754號判決
行政執行貴在迅速有效,始能提高行政效率,故其救濟程序乃採簡易之聲明異議方式(行執法第9條立法理由),
如再允異議人對(無理由)駁回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則無異成為不服執行行為而提起行政爭訟的前置程序,
行政救濟程序多一層級,反有失行政執行救濟程序採取簡明之聲明異議方式之立法本旨......云云。
參照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
執行多為事實行為,有判決參考,能幫你釐清觀念。
還有 提起確認處分之訴,不經訴願。
你引錯了,這是法院的權利(行訴法 第 125 條)
確認處分第四項是該標的(指撤銷、課予義務之訴)需要訴願,
而提起錯的標的(確認處分之訴)該如何轉換(法院行使闡明權)
法條看清楚再來糾正答案,你想讓多少人看到這題掉分?
這裡不是FB,按讚也不會就是最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