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0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遭否准。甲不服,遂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市政府撤銷原
否准決定,並為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不受理
(B)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C)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D)以情況決定駁回
統計: A(2214), B(2435), C(682), D(685), E(7) #2822808
詳解 (共 10 筆)
-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
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若有「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在本案中,市政府在訴願程序中已經自行「撤銷原否准決定」,這代表原本作為訴願標的的「否准處分」在法律上已經消失、不復存在。既然標的消失,訴願機關在程序上便應裁定不受理。
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之適用:
- 甲申請執照遭拒,其訴願類型屬於「課予義務訴願」(請求機關作成處分)。
- 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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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決定(訴願法第 83 條)是指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若撤銷會「損害重大公益」時才使用的例外手段。
- 本案中甲的請求已獲滿足,不涉及此類公益衝突。
我想,是A不是B是因為訴願人是提訴願法第1條,撤銷訴願。
如果提第一條,在此題,訴願決定類型比較可能是77(不受理)或是81(有理由撤銷或變更;無理由駁回),因為已經被撤銷且授予新的VA了,所以應該是77的第6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訴願法漏未規定申請駁回訴願,所以爭訟途徑是訴願1再訴訟5。)
※如果是怠為訴願才是訴願2,後面才是接82(有理由命為一定處分)
-------------補充法條-------------
第 77 條 書期18能管在重範 (舒淇18能管再重犯)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107年地特三等行政法第20題
甲向某市政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遭否准,甲不服,提起訴願。於訴願審議中,
該市政府撤銷原否准決定,為核發營業執照之處分。
此時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不受理
(B)以訴願不合法駁回
(C)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D)撤銷原處分,自為核定處分
答案:C
請問考選後來兩個選項都給分的原因?
我的理解和B1、B2摩友相同,即訴願法2是「怠為處分訴願」,適用82II無理由駁回
但是本題是「拒絕申請」的狀況,實務上應該打訴願法1的「撤銷訴願」
因此無適用82II餘地,不是嗎?
麻煩指正,非常感謝!
考訴願法第77條、第82條
給自己理解 白話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