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主要係基於:
(A)比例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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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 B(82), C(106), D(7290), E(0) #329310

詳解 (共 1 筆)

#297210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第 94 條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 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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