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37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避免急迫危險,得對於特定人為管束之即時強制處置,但前提係 受管束之人出現例如瘋狂或酗酒泥醉之情形,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前開規定主要係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具體化?
(A)誠實信用原則
(B)比例原則
(C)禁止不當連結原則
(D)處罰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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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682), C(211), D(512), E(0) #329315

詳解 (共 2 筆)

#327163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B)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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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191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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