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下列何者在我國訴訟實務中被認為當事人有值得保護的訴訟利益? 
(A)拆除隔壁鄰居違章建築所帶來的通行利益 
(B)公用巷道編號所帶來的辨認地址利益 
(C)消費者享受世界一流品牌服務的利益 
(D)公營客運業者,不受其他競爭業者在同一路線違法競爭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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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162), C(28), D(1144), E(0) #154589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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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035號判決指出:「建築法規原則上係為維持保健、衛生、火災預防等公共秩序而立法,並非以保護鄰近居民為目的,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觀其內容更係規範行政機關如何處理違章建築之細節性及技術性規定,並非賦予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之請求權。」據此,A選項「拆除隔壁鄰居違章建築所帶來的通行利益」僅為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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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433號判決認為:「行政機關認定私人所有之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 賦予限制之關係,是私人所有之土地因長期供公眾通行,而發生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後,其所有權雖不因而消滅,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即不得違反供公 眾通行之目的;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反射利益之結果,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生,尚無請求行政機關將其他私人所有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巷道之公法上權利。」據此,B選項「公用巷道編號所帶來的辨認地址利益」僅為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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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行政法院79年判字第1083號判決指出:「一般消費大眾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自居,對審定商標提出異議。」據此,C選項「消費者享受世界一流品牌服務的利益」僅為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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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358號判決指出:「營運路線經許可後,業者即應遵循行駛,共同維持經過規劃之營運空間,自不得任由業者以取巧之方式創設新路線,影響已獲許可行使該路線之業者原可預期之營運利益。」據此,D選項「公營客運業者主張不受其他競爭業者在同一路線違法競爭之利益」乃屬業者之主觀公權力,並非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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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高考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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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376
這題我是以比較法來決定的,因為還沒開始讀...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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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225

參考公權力與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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