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訴、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B)申訴係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 
(C)離職公務人員亦得適用申訴程序 
(D)對申訴函復不服者,得於收受申訴函復後一個月內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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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357), C(888), D(158), E(0) #1545904

詳解 (共 8 筆)

#2269315

第77條(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78條(再申訴)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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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8911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A...
(共 2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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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643
第七十八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共 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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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616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三項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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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005

第 78 條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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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993

不是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例如:上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記過懲處、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考績評定(例如:考列甲等、乙等),均屬之。

參考:

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511&Page=2478&Ind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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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140
求解B,B為什麼錯?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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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157
B錯在申訴是對機關所為的工作條件、管理措施
復審才是對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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