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政府機關所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B)預算及決算書 
(C)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訴願審議紀錄 
(D)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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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73), C(1140), D(263), E(0) #1545910

詳解 (共 7 筆)

#2269326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7條(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9條(得申請政府提供資訊之主體)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第10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申請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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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957

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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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097
最佳解答真無言....訴願是決定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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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455
會議紀錄才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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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8562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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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327
是會議記錄 不是審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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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08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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