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處以 50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發現,依原處分機關所訂裁量基準,甲之案件實應處 80 萬元罰鍰,始為適法。訴願管轄機關應為如何決定? 
(A)撤銷原處分,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B)撤銷原處分,自為適法之處分
(C)駁回訴願 
(D)命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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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4), B(120), C(793), D(47), E(0) #1545913

詳解 (共 10 筆)

#2257785

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

不能再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去解囉!!


非原處分裁量濫用裁量逾越,訴願決定經撤銷發回重為處分,
原處分機關於正確認事用法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行政處分
FROM~林清老師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是否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決  議:
1、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此項本文規定係規範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應為如何之決定。
2、其但書明文規定「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顯係限制依本文所作成之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自是以受理訴願機關為規範對象,不及於原處分機關。本項規定立法理由雖載有「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之決定或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均不得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之文字。
3、然其提及參考之民國 69 年 5 月 7 日訂定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5 條,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時之處理方法,並未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不得為更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處分。在法無明文時,尚不得以立法理由所載文字,限制原行政處分機關於行政處分經撤銷發回後重為處分時,於正確認事用法後,作成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否則不符依法行政原則。
3、因此,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更不利處分,並不違反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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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801

因為這題原出處是102年 交通事業郵政、港務、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試題【行政法概要】 佐級晉員級

若根據105聯席會議,答案是(A)應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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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399
依照訴願法81條但書規定,訴願有理由時,...
(共 3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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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075

不利益變更禁止 是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並不拘速 原處分機關,基於依法行政的原則 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並不違背不利益變更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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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619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8 月份第 1...
(共 6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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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827

105年聯席會議的內容看了好久,大概了解其意旨。但對於「惟原行政處分非因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否則有違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這大段文字感到很糾結>"<
我對這段文字的理解是:原VA若不是因為裁量濫用或逾越而做出有利裁量的話,不得做出更不利的新處分。
反過來說:若原VA為裁量濫用或逾越而做出的有利裁量,則可做出更不利的新處分。
而罰得太輕,超出行政裁量之外部界限(法律所容許的決定範圍,包括最低與最高限度),是屬於裁量逾越之違法VA(不符依法行政原則)。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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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302
原本題目:139. 甲不服原處分機關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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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158

答案應更正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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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721
這題不是原處分為違法較輕之處分---&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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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8237
那原處分機關因裁量濫用可對訴願人作出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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