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稅捐稽徵法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 及於全體。」依據大法官會議第 663 號之解釋,認為該規定違背下列何者?
(A) 法律保留之原則
(B) 授權明確性之原則
(C) 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D) 法治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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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402), C(1829), D(12), E(0) #794920
統計: A(82), B(402), C(1829), D(12), E(0) #794920
詳解 (共 2 筆)
#1195528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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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459
為什麼是C? 這條不是還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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