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6條規定,機關為行政指導而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機關應如何處置?
(A)限期命相對人配合
(B)立即停止指導行為
(C)移送該管機關處理
(D)採取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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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11289), C(163), D(70), E(0) #153886

詳解 (共 2 筆)

#420205
現行法條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 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 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現行法條第 166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現行法條第 167 條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 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 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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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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