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怠金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A)係促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之強制執行手段
(B)屬於一種間接強制方法
(C)得連續科處,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D)其數額依行政機關層級高低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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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34), C(151), D(2961), E(0) #153888
統計: A(104), B(34), C(151), D(2961), E(0) #153888
詳解 (共 6 筆)
#322696
D 5000~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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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2948
行政執行法27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28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一、代履行。
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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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31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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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89
d 想問的不是金額的問題 是應該怎麼回答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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