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程序,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B)縱使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皆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D)機關已決定舉行聽證者,即無須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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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831), C(181), D(1285), E(0) #156178
統計: A(34), B(4831), C(181), D(1285), E(0) #156178
詳解 (共 8 筆)
#133395
| 第 103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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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719
補充
| 第 102 條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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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80975
作成行政處分不用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
a. 39 (已在調查中給予陳述意見)
b. 107 (已聽證之行政處分)
c. 103 (免除規定,即102末句所指之法規另有規定)
大量 急迫 期限 強制 明白 輕微 先行 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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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697533
回樓上7F,(B)選項是錯在「皆應」,若改成「得」也為正解。
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換句話說,縱使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也得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得和得不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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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646
V(A)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V(D)機關已決定舉行聽證者,即無須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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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X(B)縱使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皆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V(C)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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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716
D 選項是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的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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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24
請問D選項 有法條出處嗎?
為什麼 已舉行聽證者,及無須再給予機會?
為什麼 已舉行聽證者,及無須再給予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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