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得提起下列何者?
(A)復審
(B)訴願
(C)申訴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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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82), C(2953), D(14), E(0) #15616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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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 管理認為不當者,得依本法提出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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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09

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復審


申訴,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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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955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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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069
口訣: 申訴--工作條件、管理不當(身材...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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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148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7條 才對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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