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A提出一項申請案,依法本案應由A住(居)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轄,A遂向所居住之桃園縣政府提出申請。在本案審查期間,A搬家到新竹縣,請問A所提申請案後續應如何處理?
(A)原則上由桃園縣政府繼續處理
(B)原則上應移轉給新竹縣政府處理
(C)原則上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D)原則上由桃園縣政府與新竹縣政府協議決定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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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7), B(3436), C(90), D(264), E(0) #156166
統計: A(1547), B(3436), C(90), D(264), E(0) #156166
詳解 (共 10 筆)
#1095550
與行政訴訟做個比較:
D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法上之「管轄權恆定」原則內涵?
(A)行政訴訟由被告住所之行政法院管轄
(B)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移轉第三人
(C)行政訴訟之管轄不得協議定之
(D)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D下列何者為行政訴訟法上之「管轄權恆定」原則內涵?
(A)行政訴訟由被告住所之行政法院管轄
(B)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移轉第三人
(C)行政訴訟之管轄不得協議定之
(D)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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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89
謝謝你的提醒
行訴法12-1 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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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62
以拖待變似乎是在行訴方面,與法規適用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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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146
無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17條)
因法規事實變更應移送有管轄權(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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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69
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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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065
本題應適用行程18。
行程17,機關對於事件是不是自己管轄要依職權搞清楚,如果結果發現是無管轄權,就把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去,順便通知當事人。
行程18,機關本確有管轄權,卻因為法律或事實情形發生變化,變成沒有管轄權,這時就移轉管轄給有權的機關管。但若當事人和後來有管轄權的機關都說沒關係就交給你處理的話,就可以自己繼續管轄(亦同時形成管轄恆定的例外---沒管轄權卻能管轄案件)。
故本題中,"原則上"桃園縣政府應移轉給新竹縣政府管轄。
故本題中,"原則上"桃園縣政府應移轉給新竹縣政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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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372
但想請教的是,該申請的管轄權為何有變動?我的意思是,任何申請案的申請人搬家都會改變管轄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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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81
是行程17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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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97
那當事人若一直搬家,管轄權就會一直變動嗎?
好像記的老師有說過這樣會造成以拖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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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436
都可以用到阿
17是說有沒有管轄權都不知道的時候,機關要自己主動搞清楚,搞清楚後要把案件交給有管轄權機關,順便跟當事人說.
如果早就知道管轄權屬於誰,那就依18就好,就不用再依17那樣調查啦.
ps.行政程序不是訴訟程序, 職權主義移送案件, 無關起不起訴...
17是說有沒有管轄權都不知道的時候,機關要自己主動搞清楚,搞清楚後要把案件交給有管轄權機關,順便跟當事人說.
如果早就知道管轄權屬於誰,那就依18就好,就不用再依17那樣調查啦.
ps.行政程序不是訴訟程序, 職權主義移送案件, 無關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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