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獲准,因而受領金錢給付。此種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係如何產生?
(A)因法規規定而直接發生
(B)因行政處分而發生
(C)因行政契約而發生
(D)因事實行為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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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2348), C(377), D(232), E(0) #156163
統計: A(350), B(2348), C(377), D(232), E(0) #156163
詳解 (共 6 筆)
#226543
葉百修大法官於釋字第683號協同意見書中,關於勞工保險之性質的論述:
「釋字第609號解釋理由書中一再強調,勞工保險係以薪資一定比例予以計算其投保費用,與保險事故危險間並非謹守對價關係,而係以量能負擔原則,維持社會互助之功能,且具有強制力,即凡符合投保條件之勞工均可參加該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有所不同。且一般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之不同,在於後者保險費之繳交,與將來保險給付一事,並不構成完全之對價關係。勞工保險其應繳納之保險費相對較低,並由國家與僱用人分擔並予以補助,被保險人之勞工所應負擔保險費之比例較低,亦不考慮個別勞工不同之風險。又,勞工保險之當事人間並無協議空間,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爭執權利義務事項,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諸如:保險效力之始終及停止、保險事故之種類以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均是。足見勞工保險性質屬一種社會保險,乃國家社會行政之一環,對於給付之核定、保險費之繳納、受領資格之認定、乃至保險給付溢領之返還請求等,均由勞保機關以行政處分單方決定。」
葉大法官的論述似乎更能解釋這一題的答案,所以補充一下。
96
2
#181081
釋字683協同意見書 一、勞工保險法律關係是一種「行政法上債之關係」,但不是行政契約關係...(中間引用法條略)
即可知該投保行為僅係依規定參加既有之勞工保險制度,從而
發生勞工保險法律關係,成為一種行政法上法律關係(註一),顯然該法律關係
之發生並非出於行政機關與人民之合意,亦無締結契約之書面或法定方式之存在
。且勞工保險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具體內容,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定
之。因此,勞工保險法律關係似宜解為一種非屬行政契約關係之「行政法上債之
關係」
28
2
#308133
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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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312
個人淺見 : 關鍵字是「給付獲准」才會給付金錢~
選(A)的話意思會變成「法律規定直接給付而不必經過任何程序」,邏輯上就不正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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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79
?
2
1
#3576146
為甚麼不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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