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行政執行法制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B)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10 日內決定之
(C)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有情況急迫者外,應於 5 日內裁定
(D)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 10 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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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5), B(745), C(1465), D(365), E(0) #3143438
統計: A(1775), B(745), C(1465), D(365), E(0) #3143438
詳解 (共 9 筆)
#5914474
X(A) 行政執行,自處分作成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第7條第1項: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X(B) 義務人對於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3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10 日內決定之
第9條第2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O(C)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案件,除有情況急迫者外,應於 5 日內裁定
第17條
Ⅲ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Ⅳ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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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125
(D)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三十日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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