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契約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祭祀公業之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之結社自由,與契約自由無涉
(B)法律禁止公職人員與其服務之機關為買賣等交易行為,就該公職人員而言,乃屬對其契約自由所為之限制
(C)契約自由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得以法律為合理之 限制
(D)涉及財產處分之契約內容,應受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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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0), B(713), C(225), D(200), E(0) #2782598
統計: A(2300), B(713), C(225), D(200), E(0) #2782598
詳解 (共 9 筆)
#5151476
釋字728 號 【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國家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對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認定制度之設計,有關機關自應與時俱進,於兼顧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課予國家對女性積極保護義務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之情形,就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俾能更符性別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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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7218
(B)
J716解釋文(節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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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415
釋字728號中提及的解釋涉及契約自由概念,在此指出祭祀公業所制定的規約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旨在維護法秩序的安定。此解釋強調了對於設立人及其子孫所制定的規範的尊重,但同時也指出該規範可能侵害女性的財產權。該解釋可能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有所冲突。
該規約與契約自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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