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關於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違憲,指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B)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得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C)由主管機關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散之
(D)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 B(2549), C(733), D(87), E(0) #2782600
統計: A(86), B(2549), C(733), D(87), E(0) #2782600
詳解 (共 7 筆)
#5151546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第19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第3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B)
206
0
#5192268
憲法訴訟法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53
0
#5151253
(B)準用行政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32)
33
0
#5996294
(B)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得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憲法法庭之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法庭之用語、裁判之評議,除憲法訴訟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