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情形並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
(A)交通員警對於不服從其指揮交通者,予以毆傷
(B)員警離勤後偶遇情敵,持警用手槍予以殺害
(C)環保局人員於進行工廠污水設施稽核時,竊取該工廠內之物品
(D)法警於押解人犯時,對人犯佯稱可代為活動而減刑,進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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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0), B(5021), C(852), D(673), E(0) #1328688

詳解 (共 8 筆)

#1393345

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

() 重點說明

1. 所謂「權力」乃指法令所賦予之執行力,具有強制指揮他人服從之效力,如交通警察因指揮交通,對不遵守交通規則之行人,毆打成傷,即應依本條假藉職務上之權力傷害他人身體之罰則 (A)交通員警對於不服從其指揮交通者,予以毆傷 

加重處罰。「機會」是指逢遇時機,予以利用行事之意,如司法警察利用拘捕人犯機會,對被捕之人訛稱可代為活動交保而詐取財物即是。 (C)環保局人員於進行工廠污水設施稽核時,竊取該工廠內之物品  「方法」指為實現某種目的所使用之手段。如書記官為幫助友人脫卸傷害罪者,於起訴移送審判時,將該案有關診斷書毀棄亦是。 (D)法警於押解人犯時,對人犯佯稱可代為活動而減刑,進行詐騙
所以只有(B)不是,因為員警已經離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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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103

瀆職 => 工作中

(B) 關鍵字"離勤後",已經下班了,當然不能成立瀆職罪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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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613
只有B選項是離勤後,其他選項都是工作中。
71
1
#1392737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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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1157

20 下列何種情形並不適用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
(A)交通員警對於不服從其指揮交通者,予以毆傷

交通員警,藉指揮交通之機會,不符合比例原則下予以毆打成傷 

(B)員警離勤後偶遇情敵,持警用手槍予以殺害

員警,藉離勤之機會,不符合比例原則予以殺害
(C)環保局人員於進行工廠污水設施稽核時,竊取該工廠內之物品

環保局人員,藉工廠污水設施稽核之機會,竊取該工廠內之物品
(D)法警於押解人犯時,對人犯佯稱可代為活動而減刑,進行詐騙 .

法警,藉押解人犯之機會,對人犯進行詐騙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
(論以準瀆職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
,不在此限。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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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807
考得好細XD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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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383
A、B、C皆在執行職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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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591
C我還以為是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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