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A)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B)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C)請求命怠為處分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D)請求命駁回申請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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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781), C(308), D(635), E(0) #3143440
統計: A(72), B(2781), C(308), D(635), E(0) #3143440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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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銷訴願(訴願法第一條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該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3],可以提起訴願。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訴願機關撤銷原本的行政處分,所以這種類型叫做「撤銷訴願」。
2. 課予義務訴願
(1)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如果個別法令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從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日起算2個月內),應作成行政處分卻不作成,人民認為權利或利益因此受到損害[4]。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所以提起的訴願種類稱為「課予義務訴願」。
(2)需要注意的是,若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作出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仍然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該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3],可以提起訴願。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訴願機關撤銷原本的行政處分,所以這種類型叫做「撤銷訴願」。
2. 課予義務訴願
(1)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如果個別法令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從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日起算2個月內),應作成行政處分卻不作成,人民認為權利或利益因此受到損害[4]。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所以提起的訴願種類稱為「課予義務訴願」。
(2)需要注意的是,若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作出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仍然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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