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救濟之範圍?
(A)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B)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C)請求命怠為處分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D)請求命駁回申請之機關為一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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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781), C(308), D(635), E(0) #3143440

詳解 (共 6 筆)

#5956702

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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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法律百科內ㄉ內容


1. 撤銷訴願(訴願法第一條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該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3],可以提起訴願。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訴願機關撤銷原本的行政處分,所以這種類型叫做「撤銷訴願」。
2. 課予義務訴願
(1)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如果個別法令沒有特別規定的話,從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日起算2個月內),應作成行政處分卻不作成,人民認為權利或利益因此受到損害[4]。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所以提起的訴願種類稱為「課予義務訴願」。
(2)需要注意的是,若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作出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人民認為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仍然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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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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