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視同訴願決定?
(A)政府採購法對於採購申訴之審議判斷
(B)課稅機關之復查決定
(C)商標專責機關對於異議案件之審查
(D)集會遊行法之申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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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3), B(700), C(500), D(372), E(0) #3143441
統計: A(2363), B(700), C(500), D(372), E(0) #3143441
詳解 (共 10 筆)
#5944791
政府採購法第83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訴願相當程序之類型
一、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二、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三、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四、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五、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釋字243號
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之名稱,依各行政程序而有所不同,例如異議、不服、復查、複核、審議、申複、再審查等名稱
納稅之復查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註: 復查為納稅的「訴願先行程序」,要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才可以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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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727
相當於訴願程序:
1、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經復審後提起行政訴訟
2、釋字第295號解釋:
財政部對會計師之懲戒處分(停業或撤照)、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對醫師、護理師)之懲戒,其性質上均為行政處分,專技人員不服各中央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得向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提起「覆審」之救濟(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覆審決定後,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提起訴願,經3個月而不為決定,或延長1次2個月仍未作成訴願決定,亦得不待訴願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4、政府採購法之申訴程序
5、教師法第42條之再申訴程序
6、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不服行政執行之命令,其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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