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張三之土地為高雄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以前,高雄市政府在該地地下埋設直徑160公分之水泥管,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40號解釋,甲應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A)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B)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
(C)向高雄市政府請求損失補償
(D)逕向高雄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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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0), B(365), C(4603), D(354), E(0) #156183
統計: A(900), B(365), C(4603), D(354), E(0) #156183
詳解 (共 10 筆)
#151607
在依法徵收以前 不就是違法嗎?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
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
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
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
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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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81
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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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452
「張三」之土地……「甲」應為如何之權利主張
題目的「甲」是哪裡蹦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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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01
理由書
「...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
→ 埋水泥管行為是合法使用該用地,但是要補償土地權利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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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734
司法判解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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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923
所以是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有權利用該土地,只是還沒徵收,所以先挖不是違法行為,用補償。那電視新聞那些沒徵收抗議的,可是如果政府已計畫通過,其實也可以直接開挖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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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80
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除釋440外,可另參釋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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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357
有種被國家吃豆腐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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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6322
想問一下D為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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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729
樓上說的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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