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統計: A(212), B(2230), C(1533), D(89), E(0) #154648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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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假扣押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停止執行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行訴法138
cf.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停止執行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 假扣押
(B) 假處分
(C) 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A)行政訴訟法§293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B)行政訴訟法§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行政訴訟法§116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D)行政訴訟法§138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