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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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2230), C(1533), D(89), E(0) #1546482

詳解 (共 10 筆)

#1926224

行政訴訟法

116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nnnnnnnnnnnnnnnn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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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375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假扣押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停止執行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行訴法138


cf.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停止執行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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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647

(A) 假扣押
(B) 假處分
(C)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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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036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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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613720
訟116
難回復之損害,且急迫危險=停止執行

訟298
難實現之虞=假處分
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暫時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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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362
B沒開始 --暫時狀態 C已執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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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141
(A) 假扣押(B) 暫停狀態的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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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005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停...
(共 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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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690

(A)行政訴訟法§293

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B)行政訴訟法§298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行政訴訟法§116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D)行政訴訟法§138

行政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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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591
題目問假處分,要判別停止執行跟假處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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