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其無審判權者,應如何處理?
(A)裁定駁回
(B)應向原告闡明,由其向憲法法庭聲請指定審判權之歸屬
(C)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D)應向上級審法院請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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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118), C(3961), D(43), E(0) #314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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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8 筆)
#6589639
補充(也不知道算不算是題目的瑕疵
法組7-3立法理由二、
明定如法院認其對訴訟無審判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例如刑事法院就無審判權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六款規定得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或犯罪被害人以法官為被告,向行政法院訴請作成懲戒處分之判決,行政法院對該訴訟無審判權,亦無從移送予有移送職務法庭權限之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定駁回(A))外,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該條款於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明文「三、第1項第1款所謂不能依法移送,係配合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增訂第7條之3第1項但書有關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依法另有規定者不必裁定移送,此包含刑罰案件(包括提出刑事告訴、請求追究刑事責任等)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包括請求彈劾、移送、發動、追究公務員懲戒責任、撤銷司法懲戒處分等),性質上非屬應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之事件。……」
(審判權限及裁定移送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二年度抗字第二四一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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