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訴訟法中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後 1 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 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C)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D)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或不當,而直接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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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961), C(433), D(2021), E(0) #2822811
統計: A(481), B(961), C(433), D(2021), E(0) #2822811
詳解 (共 9 筆)
#5332670
(A)行政訴訟法第 237-20 條
(B)行政訴訟法第 237-21 條 第 2 項
(C)行政訴訟法第 237-19 條
(D)人民認為都市計畫違法或不當,而直接損害其權利者,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行政訴訟法第 237-18 條 第 1 項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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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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