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開放山域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其身體遭受損害時,國家應負之責任為何?
(A)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B)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C)應減輕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得免除之
(D)仍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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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3), B(796), C(74), D(15), E(0) #3143444
統計: A(3133), B(796), C(74), D(15), E(0) #3143444
詳解 (共 6 筆)
#5942950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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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442
自然公物vs自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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