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6號解釋,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對無照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之立法,係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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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815), C(37), D(375), E(0) #345207
統計: A(65), B(1815), C(37), D(375), E(0) #345207
詳解 (共 2 筆)
#384178
釋字第 646 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憲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旨在杜絕業者規避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營業分級、營業機具、營業場所等項目之查驗,以事前防止諸如賭博等威脅社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事,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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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03
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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