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的選出方式為:
(A)由僑民直接選出
(B)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C)由僑務委員會選出
(D)由總統提請立法院同意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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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596), C(92), D(21), E(0) #345210

詳解 (共 2 筆)

#66212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的選出方式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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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619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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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4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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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1)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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