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
(E)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統計: A(100), B(14), C(78), D(64), E(1731) #241557
詳解 (共 8 筆)
已修法,請修改選項
3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
(E)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修正為
3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
(E)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基法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 第 30 條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