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法規及刑事法律分別處 罰之
(C)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D)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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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62), C(62), D(39), E(0) #144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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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200

行政罰法26:刑法與行政法競合=依刑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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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4800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32號判決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因此同一行為觸犯行政法及刑法時,要依刑法處罰,此為刑罰優先原則。在前開規定的但書中也可以看到,如果沒有被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此時還是可以裁處沒入。所以,理論上被沒收之物就不能再被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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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052
行政罰法 第 31 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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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25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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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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