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均須送請行政院核定
(B)得對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處以罰鍰
(C)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
(D)上級政府認定其規定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得予以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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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1), B(105), C(234), D(194), E(0) #3035892
統計: A(2931), B(105), C(234), D(194), E(0) #3035892
詳解 (共 7 筆)
#57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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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治條例
原則送上級備查:
直轄市-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後備查
縣(市)-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發布後報縣政府備查
有罰則:
直轄市-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縣(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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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800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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