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關於大學自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育部對於大學自治事項,均可同時進行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
(B)法律不得強制大學設置特定課程之教學單位
(C)遭大學解聘之教師,不得對解聘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D)遭大學退學之學生,不得對退學決定提起行政爭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2), B(3096), C(91), D(40), E(0) #2098703

詳解 (共 8 筆)

#3687660
(a)只能進行適法性監督(c)公私立學校對教師之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須報教育部 為核准函文(第三人效益的行政處分)教師可以提行訴,也可以申訴,教師在救濟的部分範圍比較大。(d)釋字684
89
0
#3901715

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運作亦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

(A)沒有適當性監督

26
0
#3810492
(J563)憲法第十一條之講學自由賦予大...
(共 2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0
#5002496

走民事還是走行政?私立大學教授不服大學停聘通知之救濟—兼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12號判決

  • 文 / 于歆 律師高考及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公法學組

     #教師救濟、教師法、公私立學校、教育部核准、停聘

【全文請點我】

-----------------

 【 以下節錄 】 

關於私立學校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救濟,實務見解歧異:

1.     多數見解認為私立學校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性質為私法上意思表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以學校為被告。

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51 號行政裁定:「兼任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該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教師或學校對於該私法契約關係存否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以資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98103年度判字第290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58 號行政裁定亦採取相同見解。

 

2.      教育部之核准性質,實務見解不一,影響人民救濟管道見解不同

   有關私立學校教師經過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後解聘,該項「核准」性質為何?有所爭議。

有認為是「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例如本案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131 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6年度裁字第1816號裁定。最高行961816號裁定謂:「本件涉及之教師法第14條第 3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報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核准,其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為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須注意的是,教育部之核准性質是否具公法性質,不必然得出「應走行政救濟途徑的答案」,因為該裁定及最高行107 年判 131 號判決均認為,教師得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撤銷訴願、撤銷訴訟),然而本案(最高行109年判312判決)仍認為應行民事訴訟途徑

 

  亦有認為該核准「非行政處分」,該教師如有不服,仍不得以教育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50號裁定:「關於教師資遣事項,依法具有實質決定權者,在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育部等教育主管機關所為『核准』,性質上僅為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之事前行政監督作用之行使,尚難視為行政處分……」相同見解亦可參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2號判決。

結論

  從上述見解可知,公立學校之救濟途徑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歷久,而私立學校救濟途徑仍尚未定論,此部分一直為往年考生所苦之主題,作者簡單整理實務見解,希冀能幫助考生釐清,最後以附表方式整理本文概要:

6115300f65e93.jpg 

13
0
#4999314
釋字第736號 公立教師申訴-再申訴-...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650280
(C)遭大學解聘之教師,不得對解聘決定提...
(共 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4723865
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
(共 1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3656896
釋字第563號解釋 理由書 ...
(共 30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21389
未解鎖
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
(共 1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