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某社團法人主張共產主義,政府即可不准其設立
(B)猥褻性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C)分裂國土之主張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D)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若損及其人性尊嚴,係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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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985), C(465), D(2479), E(0) #2098704

詳解 (共 10 筆)

#3660119
大法官釋字656號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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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355

分裂國土可以參考釋字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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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6117

2F 你可以講猥褻性言論,若引起他人不適仍需要負責(被告),但國家不會因此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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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273
我補充一下(b)選項: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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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115
第656號解釋 重點 一、解釋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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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020

猥褻跟分裂國土的言論也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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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964
(B)J617 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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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0284
(C) 釋字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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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45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若某社團法人主張共產主義,政府准其設立
(J644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B)猥褻性言論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J617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C)分裂國土之主張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J644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D)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若損及其人性尊嚴,係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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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033
這題應該送分了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

主文
一、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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