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A)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衛生福利部之醫療費用給付請求權
(B)國民年金被保險人遺屬之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
(C)政府機關對溢領主管加給公務員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臺灣自來水公司對其資產之使用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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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3), B(265), C(2244), D(1114), E(0) #2098707

詳解 (共 8 筆)

#4456823

A釋字723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逾前條之申報期限二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該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全文,該條項規定並未修正,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刪除)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B釋字766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改列為同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其中有關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上開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28條所定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D釋字765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八、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95年12月8日修正發布為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於適用於需用土地人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內)無法律明確授權,逕就攸關需用土地人之財政自主權及具私法人地位之公營自來水事業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事項而為規範,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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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5838

(C)溢領的錢要還回去所以不能主張你有財產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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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877
(A)釋字723號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
(共 8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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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962

(C)選項,不當得利,自不屬於自身的財產,自非財產權保障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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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042
釋字723   中華民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共 2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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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128
A)  J72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
(共 7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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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510

這題看了很久,最後是以財產權保障主體下去判斷選了(C),不曉得有沒有高手有其他見解?QQ

相關試題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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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統計:A(1835), B(343), C(922), D(378), E(0) #2097214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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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073

C有對應的大法官釋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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