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權之內涵?
(A)公務員之懲戒
(B)統一解釋法令
(C)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
(D)審查緊急命令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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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32), C(74), D(2966), E(0) #2098705
統計: A(262), B(32), C(74), D(2966), E(0) #2098705
詳解 (共 3 筆)
#3744865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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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9641
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
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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