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台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 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B)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C)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D)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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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670), C(1370), D(36), E(0) #377848

詳解 (共 7 筆)

#753241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
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
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
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
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
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
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
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804
60
1
#486143
查到了
民訴510條
原來支付命令有專屬管轄...
38
5
#493757
民訴510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有專屬管轄)

乙債務人為自然人---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台中)管轄

30
0
#517507
只要遇到專屬管轄的,就具有絕對的管轄權。即使有約定那裡管轄,
也是沒有用的。
20
0
#1385732
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的管轄法院
12
0
#485974

我有疑惑的是

既然在契約中有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

我知道有以原就被的原則

這題答案是C

這樣的話在契約上所約定的合意管轄權好像就變成擺好看的了不是嗎?

有老師或先進能解惑嗎?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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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368
忘記是專屬管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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