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應先予告知之事項?
(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B)得保持緘默
(C)得選任辯護人
(D)犯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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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42), C(66), D(875), E(0) #377854
統計: A(310), B(42), C(66), D(875), E(0) #377854
詳解 (共 2 筆)
#2550346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B)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C)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A)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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