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錯誤?
(A)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處刑者,不在此限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不在此限
(C)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關於上訴審查者,不在此限
(D)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關於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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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295), C(1356), D(394), E(0) #377862

詳解 (共 4 筆)

#510528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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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155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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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388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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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146
都長好像~有白話一點的嗎?理解力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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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532
未解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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