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錯誤?
(A)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處刑者,不在此限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不在此限
(C)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關於上訴審查者,不在此限
(D)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關於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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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295), C(1356), D(394), E(0) #377862
統計: A(280), B(295), C(1356), D(394), E(0) #377862
詳解 (共 4 筆)
#510528
| 第 159 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 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 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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