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B)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C)無證明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D)被告毫無理由地保持緘默時,得據以推斷其罪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550), C(372), D(13), E(0) #377859
統計: A(33), B(550), C(372), D(13), E(0) #377859
詳解 (共 4 筆)
#500904
C. 證明力要改成 証明能力
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有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
詳見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93
|
刑訴第 155 條 |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 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26
0
#489284
(B)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14
0
#498344
看錯了,這題以為是考常識,原來是考法條啊!
0
0